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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案件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在审判实践中,提出案件管辖权...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异议如果裁定驳回的,法院会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出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地点等信息。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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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期限不限于七天。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2、《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答辩状期间向受理法院提出异议,受理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只有等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生效后,才能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来负责审理,确定开庭时间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对此应按以下情况区别处理: 被告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曾经提出过管辖异议。 1、原审判决因程序问题被发回重审,被告能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判决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实质即在于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亦有可能影响管辖权的裁定,故在此情形下,为保证被告平等的诉讼权利,应允许其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 2、原审判决因实体问题被发回重审,被告不能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因实体问题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并不包括管辖权的重审,仅仅是指对实体的重新审理。这是由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裁定的性质所决定的,其实质是一个指令性的裁定,即撤销的仅仅是一审的实体判决,而对于一审或者二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裁定是没有被撤销的,并不影响该管辖权裁定的效力。 被告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过管辖异议。无论原审判决因程序问题还是因实体问题被发回重审被告均不能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基本精神是被告或者放弃管辖权异议或者在答辩期内正式提出,而被告对此项权利的任何一种处理方式,都会导致管辖权程序的终结,使管辖权最终确定下来从而进入实体审理。发回重审程序的启动,并不意味着被告还可再行使管辖异议权,因为关于管辖的异议权被告已通过默认或者提出的形式,处分了该权力,而再度提出管辖权问题,其实质是对管辖权的异议权的再度行使,如同意其请求,则既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又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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