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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此问题有以下明确规定——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
首先“把部分面积让其他邻居种植农作物"有没有和邻居签订书面协议。 如果有书面协议,对种植地区的使用权有没有具体约定。 如果都没有的话,应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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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于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直接分配到户,也可以在确权到户的基础上,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或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通过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绿化。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本村人不愿意购买时,可以对外招标。 二是对于经营者承包或买断的集体山林,由经营者自主决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否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流转。凡自愿流转的,要签订流转合同,及时办理林权变更手续。至于户口等方面没有限制。林地流转均应在所在地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内按规定进行。依法取得荒山经营权后,要及时到当地申请办理林权证。林地流转后,只有依法办理了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取得(换发)林权证后,受让方才取得了林地的合法所有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关于林业补贴的问题,只有在购买荒山之后,及时与当地林业局联系,看有什么适合您的工程造林项目,争取纳入到规划之中,只有纳入工程造林规划之内的才可能享受国家适当的补贴。关于采伐问题,林木需采伐也必须办理砍伐证,办理采伐证采伐林木后,在第一次销售环节要按销售价的10%征收“两金”。
国家并没有对承包荒山的补偿作出统一的标准规范。具体的荒山承包期间的征地补偿,需要当地政府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确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而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个人或者联户,还可以是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农户、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甚至是城市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之所以对“四荒”土地规定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承包,主要是考虑到土地经营的难度系数比较大,如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进行经营,按照公平原则,只限定本村的户进行承包,可能在经营实力上很多“户”都达不到,即使承包到他们手中,也不利于土地功能的最大发挥。而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承包,由最具能力的人进行承包经营,有利于土地功能的最大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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