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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包括以下案件:(一)告知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
1、刑事自诉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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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一)被害人。 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即被害人依法享有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权利或利益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受害,包括精神损害、身体损害、财产损害以及其他方面有形和无形的损害。 对于法律允许自诉的案件,被害人理所自然有权向审判机关提出控诉。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就是指的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为了保证被害人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其合法权益能得到适当的维护,许多国家不同程度地扩大了自诉权人的范围,确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自诉权。具体说来,就是当被害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行为能力者时,法律允许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自诉。法定代理人在代理被害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与被害人自行进行诉讼具有同等效力。如德国刑法规定,行进行诉讼具有同等效力。如德国刑法规定,当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时,处理其本身事务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负责监护的人都有权提起自诉。在前苏联,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由于精神障碍不能自行进行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时,其法定代理人,包括被害人的父母、监护人、辅佐人,以及被害人所在的机关组织的代表,都有权提起自诉,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三)被害人的近亲属。 当被害人死亡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行使起诉权时,有的国家法律允许被害人近亲属对该案件提起自诉。如德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死亡时,其配偶及子女有权对该案件提起自诉。如果被害人没有配偶及子女,或者其配偶及子女在告诉期间死亡的,其父母可以对该案件提起自诉。如果被害人的父母在告诉期限届满前也死亡,其兄弟姐妹有权对该案件提起自诉。在前苏联及东殴国家,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在我国,遇有被害人死亡的情况,法律允许其近亲属提起要求损害赔偿的附属民事诉讼。但对被害人近亲属能否在此情况下提起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诉,没有规定。但是,当被害人具有某种特殊原因致使不能正常行使控诉权的,为切实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法律将享有自诉权的范围扩大到被害人近亲属。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近亲属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限定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的主体包括受害人、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自诉案件的被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一)告知刚刚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知处理,是指被害人告知处理。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知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可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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