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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调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或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经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市医调中心印章之日起生效。依法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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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正确认识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变化性和不可预知性,尊重医护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诊断、治疗和护理,对诊疗活动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正当渠道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以此为借口,聚众闹事,扰乱医疗秩序;按时支付医疗费用;如发生医患纠纷,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解决。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市医调中心调解医患纠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医调中心应当指定1-3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其中至少有一人必须是专职员。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调换,双方参加调解的人数均不得超过3人。(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聘请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委托人应当向市医调中心提交授权;(三)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做好调解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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