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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计划;(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对用人单位执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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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执行书,有关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作出处理也不答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性别统计制度,做好相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分性别统计、监测、评估工作,定期发布社会性别统计报告。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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