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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那么就是六级伤残: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
1、被人打成重伤二级属于几级伤残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人身伤害的伤残鉴定依据是《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确定伤残等级,才能确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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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级伤残要到专门的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不同的伤残级别赔偿数额不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二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不能工作;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三级伤残划分依据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明显职业受限;d.社会交往困难。四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职业种类受限;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五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社会交往贫乏。六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降低;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七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d.社会交往降低。八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远距离流动受限;c.断续工作;d.社会交往受约束。九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重伤二级与具体的伤残等级之间没有关联。重伤是对伤者的伤情鉴定结论,而伤残等级主要是因伤而给伤者造成的生活、工作能力的影响进行鉴定,二者之间没有关联,不存在对应的关系。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重伤是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那么就是六级伤残: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第六条 六级伤残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 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 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 2、全身瘢痕面积≥40%; 1 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 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 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 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1 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 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 9、一侧踝以下缺失; 2 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 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 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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