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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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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工艺流程等。“经营信息”是指采取什么方式进行经营等有关经营的重大决策以及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客户的情况等。作为商业秘密,首先,权利人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权利人将某种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采取特殊的防范措施,防止外人轻而易举地获取;其次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侵犯商业秘密的目的,是获得他人的经济利益。因此,该信息必须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第三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只限于一部分人知道。如果通过其他资料就轻易可以获得的信息,不能认为是商业秘密。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刑法具体列举了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只要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犯罪: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施这一行为的人;一般是享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竞争对手。“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以高薪聘请挖人才、以重金收买知悉秘密的人等。这里“挖人才”的目的是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不是单纯的高薪聘请人才。“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商业秘密使用人,是与商业秘密所有人订立商业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人。根据规定,商业秘密使用人只能自己使用,不得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是指向他人透露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使用”是指自己使用。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行为人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是合法获取的,但是违反了与权利人之间的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第三人违约披露、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实施这一行为的,有可能是与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本单位技术人员,因工作关系获得商业秘密,但擅自告诉他人或自己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行为人上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必须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另外,第三人自己虽未直接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但如果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具有上述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仍然从那里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由于第三人不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直接责任人,因此,第三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才构成犯罪。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犯罪,法律规定了两个处罚档次:即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定:刑法条文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入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推荐:更多与本罪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全面解读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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