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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方式很多,如制造种种“理由”、“借口”,非法克扣证人的工资、奖金等;将证人调往脏、累、苦的岗位工作或者借口将证人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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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也曾多次出现过证人因作证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这种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妨害了诉讼的正常进行。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更加突出,相应的保护证人的力度也必须大大加强。任何人实施对证人打击报复行为的,都可能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在打击报复证人罪中,证人不仅仅是指刑事诉讼案件的证人,还包括行政、民事诉讼中的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包括多种方式,主要有对证人进行暴力伤害,利用职权降薪、降职、辞退,当众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等。只要实施了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情节严重的,即打击报复证人手段极其恶劣的或者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指出的是,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人如实施故意伤害、杀害证人或者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根据刑法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按照该行为触犯的刑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对行为人按照伤害、杀人等犯罪处理。
打击报复证人罪一般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打击报复证人罪客观上表现为打击报复证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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