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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依法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逃逸,肇事逃逸负全责是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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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碰撞责任划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
未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属于轻微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未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交通法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21日上午8时许,黄先生驾驶轿车到厦门市同安区办事。途经北环路(双向四机动车道,无非机动车道)时,他靠右在路边停车。让黄先生意外的是,他刚打开车门,发现一名骑着电动车的男子已连人带车倒在轿车左侧车头前。男子受伤了。当时,轿车停靠在机动车道,电动车也倒在机动车道内。 摔倒的男子55岁,姓彭,来自湖南。事发后,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有目击者说,当时黄先生开车门与彭某发生碰撞,导致事故发生。但交警部门调查后,发现电动车与轿车无碰撞痕迹。 2013年12月,彭某的家属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状告黄先生及其轿车的保险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76万多元。 案情分析: 本案中,因事故责任无法查证,司机黄先生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中,机动车一方的证明义务重于非机动车一方,黄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死者彭某存在过错,黄先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电动车、轿车虽无碰撞痕迹,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以直接碰撞作为必要和唯一的条件,以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认定。而黄先生在机动车道内违章停车,让彭某倒地的可能性变得更高。 案情结果: 法院认定,彭某的摔倒死亡,与黄先生的驾驶行为有因果关系。此事故中,没有证据证明彭某有过错(在没有非机动车道时,彭某做到了靠右行驶),故黄先生应对彭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黄先生的轿车购买了保险,应先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给彭某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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