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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如果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携带计划生育证明等材料去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生育保险: 1、按规定参加社保,生育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 2...
领取生育津贴方法: 1.怀孕后,带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确定产检和生小孩的医院。 2.注意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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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支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育津贴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二、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上一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除以其12月底在职职工人数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三、生育津贴申领 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并提交有关材料。 符合用人单位足额连续缴满6个月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且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范围的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进行补发。 四、生育津贴支付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的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生育津贴按月支付给用人单位;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确保女职工权益得到充分保五、生育医疗费报销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医疗费、遗传病基因检测费、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实行联网结算,符合政策规定的,按生育保险限额方式结算,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 异地发生的未联网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行垫付,事后进行手工报销。生育医疗费手工报销及生育津贴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 六、生育保险待遇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生育保险基金使用监管,加大对用人单位及个人采取虚构劳动关系、挂靠参保、突击参保、伪造申领材料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科学定岗定责,强化业务岗与财务岗的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严格履行待遇结算、支付环节的初审、复核、审批程序。
重庆市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工资是劳动报酬,女职工产假期间不提供劳动,不享有工资,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和《重庆市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重庆市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1、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济支付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期工资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高于本人工资的,所在单位不得截留。2、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三)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3、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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