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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向客运经营者和旅客违法收费、摊派、推销各类物品;(二)对客运经营者实行不公平的服务;(三)不及时结算或者占用、...
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不再具备取得许可时的经营条件仍继续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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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经营者应当给付旅客与其所付价款相符的客票,并按客票标明的车次、时间、地点运送旅客。客运经营者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应当退还全部票款或者经旅客同意安排其改乘;造成旅客或者托运人行李丢失、损坏、错运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违反本条例,客运经营者擅自出租、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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