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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一)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 (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 (三)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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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有监护能力,是法定的首选监护人。其次是兄、姐,再次是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人。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收养人要收养孤儿院未成年人的条件如下: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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