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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经济适用房制度存在的问题1、购买对象界定不准,涵盖面过广2、投资比重下降,供求矛盾尖锐化3、缺乏有效的退出机...
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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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凭证并没有改变人们对法律借据的理解。2、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3、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诉讼成本。4、债权凭证的实施很容易导致执行人滥用职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撤销执行法律文件的; (三)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执行,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5)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法偿还贷款,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不仅表现在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制度不统一,也表现在行业与行业之间的制度不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统一,又集中表现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率与支付标准上不统一;我国现阶段各地区、各行业养老保险基金缴费率在20%-30%之间不等,例如,煤炭部门缴费率高达24.5%,各省之间缴费率差别也较大,广东省为19%,湖南省则达25%,养老保险金支付标准上基本采用按职工退休前月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办法,但计发比例各地相差较大。这种制度的不统一,也带来了一些不良的后果,一是制度不统一,使制度本身缺乏严肃性,使人们产生养老保险是地区或行业的政策,而不是国家政策的错觉,影响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进行;二是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由于属于不同地区,养老保险金的缴费率不同,生产的产品成本费用不等,竞争能力不同,使养老保险制度给企业人为创造了一个不公平竞争的场所;三是由于各地区、各行业养老保险金的筹集和支付水准不统一,给劳动力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的流动带来困难,使劳动力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配置。2、企业养老保险金收缴困难。足额征收养老保险金,是养老保险制度能否正常运作的关键所在,而企业养老保险金收缴极其困难,表现为拖欠企业户数多,拖欠金额大,拖欠时间长,致使许多地方养老保险金收不抵支,严重影响养老金的发放。分析其原因,一是少数效益好、离退休人员少的企业领导对养老保险的认识不足,不从长远利益出发,不从大局出发,认为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少而需缴纳的保险金多,本单位吃亏,不愿交纳,甚至有些企业领导短期行为严重,急功近利,宁愿自已在位时多给职工一点实惠,也不愿将钱缴纳给养老保险部门;二是少数企业有能力缴而不缴,认为离退休职工保险费直接由养老保险机构发放,离退休职工领不到退休金只会找养老保险机构,不会找企业,所以对养老保险金的缴纳采取拖、欠政策,而养老保险部门则缺乏制约手段,无法收取;三是企业亏损较大,职工工资都无法发放,更无力承担养老保险金缴纳的义务;四是企业负担过重,影响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据有关资料表明,一些地区企业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基金等占整个职工工资总额的60%左右,企业难以承受,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等则仅占个人工资收入的6%左右,这不仅没有达到养老保险要消除企业包袱的目的,反而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增加了企业的当期投入。3、国家对企业养老保险只出政策不出钱,使养老保险举步艰难。养老保险基金应是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但现实情况是三方出资都较困难,而国家财政出资更加困难,这是由于近十年来各地财政收支状况较差,财政入不敷出,财政收入都难以维持经常性支出,不少地区自开办养老保险业务以来财政未曾向养老保险基金投入一分钱,致使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政府利用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自主管理权,将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投资于地方性建设项目,效益低,回报率低,或者干脆将养老保险基金用来暂时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使养老保险基金不断地被蚕食。4、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低。一方面,现阶段养老保险费几乎被用于支付现期的退休金,因通货膨胀使养老保险金结余所获取的利息也是名义的,这种状况导致养老保险金个人帐户大多数是空帐户,帐户上几乎没有什么实际资产,这种空帐户不能使养老保险金能有所积累、有所保值增值;另一方面现行制度要求养老保险金余额除满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左右要用于购买政府债券或存入银行,由于近期银行存款利息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导致养老保险金的结余在不断地贬值,这势必加重未来时期养老保险的负担,也会增加国家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支出负担。5、养老保险金支付的正常调整机制还不完善。合理的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应该建立在一个规范的养老金调整机制上。我国现行制度虽然在这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建立了以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参数的正常调整机制,但也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反映在养老保险金计发调整参数选择上,通常养老保险金调整参数主要由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生活费价格指数和综合指数三种;单纯用平均工资增长率作为参数来调整养老金计发,不能解决养老金保值问题,也难以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单纯地用生活费价格指数作参数来调整养老保险金计发,虽然解决了养老金保值问题,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但不利于处理工资收入与养老金的分配关系,在物价指数较高时,对养老金基金压力过大,为了吸收这两种指数的优点,克服其缺点,通常将这两种指数进行综合考虑,计算出一个综合指数对养老金进行调整,而我国现行制度单纯以职工工资增长率为参数,未将生活费价格指数进行综合考虑。二是反映在养老金调整机制的口径不统一,根据现行制度规定,"养老金可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而"当地职工"是指全省范围的职工,还是市或县范围内的职工?是全体职工还是仅指企业职工?由于理解不一致,各地方案各异,导致地区间的养老金水平出现不平衡。6、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混乱。主要表现在:一是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不统一,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管理是按照养老保险的不同对象分部门、分行业进行,既有劳动部门、人事部门、民政部门进行管理,也有煤炭部门、邮电部门、金融部门以及供电部门等分行业进行管理,使养老保险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政策不协调现象极为严重,也使养老保险资金分散,调剂性较差,不利于充分发挥养老保险的作用;二是养老保险机构既是行政管理机构,又是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集三权于一体,不利于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1、债权凭证没有改变人们“法律白条”的认识。 2、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3、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诉讼成本。 4、债权凭证的实行,极容易导致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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