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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生产假药罪构成要件: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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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追诉:(1)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包括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会误诊(3)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可能会导致误诊(4)没有标明的急救所需的有效成分(5)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和假药处理的药品,不是药品。
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界限:①犯罪对象不同:一个是假药,一个是劣药。②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方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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