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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故意伤害罪因果关系是:刑法理论认为,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包 括自己与他人共同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即...
因果关系仅仅存在于实害犯,如:结果犯,不存在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之中,因为这些犯罪都存在犯罪行为,但是不一定存在犯罪结果。比如:甲以危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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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刑法上存在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认定某种行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特定危害结果。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与造成结果在客观上是什么性质、在刑法上属于何种类型,这不是因果关系所能解决的问题,需要根据刑法的规定判断行为与结果的性质。比如说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精神病人犯罪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是否负刑事责任不仅取决于客观事实,还取决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所造成的结果的心理态度。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没有刑法所要求的故意与过失,因而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第三者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
对刑事因果关系的界定、分类始终存在着多种阐述。从刑事因果关系的界定来说有原因说、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等。不同的学说往往从不同的侧面对刑事因果关系进行分类。 我国刑法通说认为,刑事因果关系分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两种。在此基础上,根据原因与结果之间有无中介条件的影响细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所有的直接因果关系都是必然因果关系。而在间接因果关系中,如果中介条件起到了促成作用,只有一个因果关系时,这样的间接因果关系属于必然因果关系;如果中介条件起到了决定作用,存在两个因果关系链时,这样的间接因果关系属于偶然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刑事因果关系的先分为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根据在因果之间是否存在中介条件,再细分为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均为间接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中则可分为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因此,以直接还是间接因果关系直接作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分类显然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理解混乱。间接因果关系中的必然因果关系同样可以成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伤势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致被害人轻伤及以上,而轻微伤就是治安案件。对于轻伤,既属于自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也可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这里,被害人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无论是刑事自诉还是刑事公诉,都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即由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的同时自行提起,由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一并审理,所以无论是自诉还是公诉(即您问题中所谓“抓人”)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您所说的“经济赔偿”)。依据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故意伤害(轻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当然如果有其他量刑情节会有不同)被害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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