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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犯新罪的,应当执行原判刑罚依法撤销缓刑。...
缓刑后刑后的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判处新犯罪,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判处前后刑罚。数罪并罚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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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在旧罪缓刑期内犯新罪,足见其人身危险性,旧罪实质并不符合特敕条件,应当启动再审撤销特敕,然后撤销缓刑,对新旧两罪予以数罪并罚。理由如下:其一,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从赦免对象看,特敕是赦刑不赦罪,赦免后一旦再犯罪,仍有累犯之虞,这就是说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犯罪人员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而罪名依然存在,只不过法律效果等同于刑罚执行完毕。其二,从适用条件看,特赦与缓刑有异曲同工之处,针对的均是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员,但何谓“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解释,参照刑法第七十二条有关缓刑的适用条件,至少应当是指“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唯此作出的特赦才具有合理正当性,才能真正实现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其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刑事司法方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均有权或通过院长发现、或通过提审、指令再审,或通过抗诉的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何况特赦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赦刑不赦罪,所以一旦发现特赦错误,通过再审予以撤销并不违反“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撤销缓刑,累犯加重,数罪并罚。合并处罚有期徒刑4-4.5年,估计执行四年左右。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 辽公通(2010)28号 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2010-2-24 一、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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