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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约定的劳动者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从事与所应保守的商业秘密相同或相似的工作的协...
竞业限制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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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针对的是劳动者在离职的时候,在用人单位的要求下,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双务有偿合同。这时候,离职的劳动者需要按照竞业限制协议,承担保守原来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与原来的用人单位竞争的义务。 同时,需要履行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报酬,有约定的报酬可以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就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求原来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制的。 能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只限于原来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应当承担企业保密义务的职工。同时,竞业限制协议的具体期限,不能超过二年,超过的期限部分是无效的。
竞业限制概念: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但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法律规定看,竞业限制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人员、期限、范围、地域、补偿标准和违约责任等。竞业限制的内容通常体现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中。实务操作中,有时还约定员工离职后定期通报就业状况的义务,以此作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前提条件。另外,也有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月的工资构成中包含固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来代替离职后按月或一次性给予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实践中,有些企业在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这就容易使人产生一种模糊的认识,认为保密与竞业限制是一回事儿,甚至有认为支付了保密费,就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这说明我们对两者的认识存在误区。其实,竞业限制与保密还是有区别的: 1、保密义务所限制的行为是对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使用行为,而竞业限制所限制的是从事某种专业、业务,或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 2、保密义务是从消极意义上禁止相对人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并不禁止相对人设立竞争企业或到竞争企业工作。如果相对人有合法取得商业秘密的途径,权利人就无权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而竞业限制则是全面禁止员工利用其在职期间获得的一切信息和技能的机会,这是一种积极意义上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 3、保密义务的产生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基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不管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竞业限制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无约定则无义务 4、保密义务是没有期限的,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员工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是有期限的,具体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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