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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校园贷而言只要其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1、对于校园贷而言只要其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超出部分只是不会受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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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校园贷而言只要其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注意,超出部分只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而已,如果借贷人愿意还高额利息,并不违法,所以说放高利贷,并不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只不过没有法律保障而已。
“首先,合同是基于双方自由、真实意思的表示,而校园贷问题中涉及的手续费,如果不是借款方的真实意愿,即如果不交手续费就贷不到款,那就涉嫌胁迫,属于法律不能保护的范围。但根据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学生能否充分举证,证明手续费是受到对方的胁迫,这是一个问题,学生往往容易落入圈套。”该法律界人士解释说。 据介绍,贷款利息超过银行利息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并不否认借款人签了协议后有还款义务,只是这个义务不在法律的强迫性压力之下,“合理范围的利息是要付的。” “电子合同基本是有效的,而且双方肯定会留有电子邮件的记录。至于合同没有约定的部分,难以用法律回答,要靠个人诚信等其他因素去解决。”该人士介绍说。另外,据悉,如果网贷平台和银行合作,逾期之后的确会影响征信记录。
关于校园贷受法律保护的相关内容, 根据国家银监会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第二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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