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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时遇有财物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情形的,可以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认定)。价格认证机构开展价格鉴定(认定)...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情形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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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就商品和服务使用下列价格手段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三)无正当理由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五)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使用价格手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前款所称市场支配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予以认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时遇有财物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情形的,可以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认定)。价格认证机构开展价格鉴定(认定)不得收取费用。价格鉴定(认定)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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