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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也没有打人的权利,执法也不能。另外,城管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存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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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的执法权问题。除了由地方立法的大城市城管有权力执法,大多数没有执法权。执法主体有三种:法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定机关委托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根据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山东省政府没给给区城管局授权,区城管局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不具备授权执法主体资格。
城管有执法权,城管执法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六个方面,分别是: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在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烧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权3、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非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4、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非法停放汽车行政处罚权5、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非法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6、食品药品监督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饮食店无证经营.违法收回药品等行政处罚权。
谁也没有打人的权利,执法也不能。另外,城管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存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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