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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等相关材料。...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暇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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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按照要求办理商品条码变更和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ooo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耒按标准使用店内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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