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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是指,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促使从未吸毒的人,或者曾经吸食但已戒除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第353...
1、青少年毒品犯罪的处罚是要看具体的罪名和毒品的数量以及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如果青少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承担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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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青少年引诱他人吸毒,应当考虑青少年的年龄。已满16周岁的青少年引诱他人吸毒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应当参照上述量刑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引诱他人吸毒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释义〕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故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12.20法发〔1994〕30号)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根据《决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引诱、教唆他人吸毒,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欺骗他人吸毒,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将所实施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并罚。被引诱、教唆、欺骗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瘾,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是指,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促使从未吸毒的人,或者曾经吸食但已戒除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或者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使他人形成毒瘾等情况。对于青少年引诱他人吸毒,应当考虑青少年的年龄。已满16周岁的青少年引诱他人吸毒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应当参照上述量刑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引诱他人吸毒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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