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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司法解释对于还贷的房屋也做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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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2002年购买了一套房屋,总房款为18万元,其中林先生支付首付款8万元,其余办理了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林先生一人名下,每月用公积金偿还贷款。2003年林先生与杨小姐结婚,婚后林先生仍然用自己的公积金偿还贷款。2012年因感情不和林先生起诉要求离婚。杨小姐提出要求分割房产。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一致认可结婚时该房价值30万元,婚前林先生偿还贷款24000元,婚姻期间偿还贷款48000元,尚未归还贷款28000元,该房现在价值140万。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如果林先生与杨小姐不能对房屋的权属问题达成协议,法院应当判决房产归林先生所有。对于还贷部分如何处理?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对于贷款本金部分,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部分,就应当认定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还贷,不需要考虑还贷资金来源于哪一方的收入。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还贷问题没有特别约定,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可以根据房屋购置资金的来源及其在全部房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来考量其分割原则。1、一方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其个人偿还的贷款部分,该部分系不动产的自然增值,并非投资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应当补偿另一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还应该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尚未偿还的贷款部分,未归还的贷款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债权,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其对应的增值部分。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
不能。男方婚前的房产属男方个人财产,无论经过多少年,都属他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你不能分到房产。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协商房屋处理办法,一般可以有:1、一方得房,给另一方货币补偿;2、双方都要房并同意竞价的,可竞价,出价高者得房,给另一方货币补偿,不同意竞价的,由法院判决;3、双方都不要房的,可将房屋出售,归还贷款后,分剩余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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