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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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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会导致的后果有以下几点: 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2、当事人同居期间所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3、无效婚姻期间所生子女,适用法律中父母与子女的相关规定。 4、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因其中没有一方没有结婚意向的在现行的《民法典》的11条规定,因为遭受到被迫结婚的,在一年之内,受到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处或者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如果受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在恢复自由日起的一年之内提出。 2.财产关系的处理。在现行的《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同居时双方所获得的财产,由双方先且协议处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出面按无过错的原则来处理,如果其中一方对于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3.子女抚养的权利和义务过去的法律认为,因为父母双方被认为是无效婚姻,所以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就被认为是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与亲生父母没有任何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过去的社会对此极度鄙视。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出于对人权、人道、平等的追求,该段法律开始逐渐得到修正,并给予了这种子女合法的权益。无效婚姻的双方要要承担子女的生活教育的义务。单方抚养的,另一方也有探望的权利。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为: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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