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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河南律师郭新军提醒,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法律意见】一经定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购买快排属于买卖枪支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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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审批 1、持所在地区、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2、仓库竣工后,由所在地公安分(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二)爆炸物品购买审批 1、县级以上(含县级)厂矿企业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经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经销主管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合同副本应及时送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备验。 2、县级以下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单位以及科研、文艺、医疗等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持证向指定供应点购买,需要运输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 (三)爆炸物品运输审批 1.收货单位持经销单位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标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起运及到达地点),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 2.进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托运单位持国防科工委的批准文件和外贸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 (四)爆炸物品使用审批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持使用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作业的,应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组织考核并发给《爆破员作业证》。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 1、炸药和雷管的储存量不能超过药库的设计储存量: 2、炸药雷管必须保持干燥,防止受潮变质。 3、炸药和雷管要分别存放,并按规定地点按不同种类分别存放,不准混放。 二、民用爆炸物品发放: 1、严格火药雷管的领退手续,领退要当面点清,数量必须与领单相符。 2、没有导通和未编号的雷管,严禁发出。 3、领取炸药和雷管必须使用专用箱子,否则不予发放。 4、药库必须建立总帐,及领退帐目,做到日清月结。 三、放炮工专用雷管空箱或空箱都要分别存放,并排放整齐。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 1、装卸与搬运炸药和雷管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扔、摔、碰、撞。 2、人力搬运炸药和雷管时每人每次一箱,不准扛运。 3、库内搬运采用人力搬运。 4、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输,炸药箱子要码放整齐。雷管箱子允许码放两层。不准倒放、立放。 5、汽车行驶速度,运输硝铵炸药时在正常情况下接普通货物速度行驶;运输雷管时正常情况下,不许超过20km/h,天气不好不许超过10km/h。 6、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按规定路线,不准擅自改行,不准在中途逗留,也不准其它人或货搭乘。 7、民用爆炸物品入矿后,运到卸药站。 8、在井筒内运输炸药雷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 (2)矿车运输炸药时,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皮高度的2/3;装罐笼时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 (3)在装有炸药的罐笼或吊桶内除放炮工或护送人员(库管人员外),不得有其它任何人员; (4)运送炸药雷管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炸药或雷管时,不得超过2m/S;吊桶升降速度,无论运送何种炸药,都不得超过1m/S; 司机在起运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或吊桶发生震动; (5)禁止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运送炸药和雷管; (6)禁止将炸药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提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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