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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大家解答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行政复议: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定行政复议的工作规则、制度和程序;(二)研究处理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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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中,这样设置是因为:(1)申请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申请行政复议就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该先调查取证,在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具体行政行为。(2)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丧失了取证的权利,因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会直接影响申请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所以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前,必须审慎对待,也是对人们负责的体现,可以督促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3)也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利用职权向申请人施加压力,不利于证据的收集。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定行政复议的工作规则、制度和程序;(二)研究处理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三)审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四)研究、解决行政复议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我国环保部门设置复议、应诉机构是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实施后,许多省、自治区及地市县建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全面负责包括行政复议和应诉在内的法制工作,主要分两类:[1] (1)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保局(厅)和部分地、市的环保局及个别区、县的环保局设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或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交由局内的法制部门办理,没有法制部门的交由监督管理部门、办公室或其他部门办理; (2)部分地、市的环保局和大部分县、(市)区的环保局没有成立行政复议应诉的专门性机构,而是指定局级领导负责领导这项工作,复议的具体工作由法制部门负责,没有法制部门的交由其他部门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其他对环境保护享有监督管理权的机构一般也建有复议应诉机构。 我想你就环保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已经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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