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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
办理房产转让过户需要转让双方一起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需要提交过户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和转让合同、在缴纳完个人所得税、契税、增值税等税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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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转让过户流程: 1、准备身份证明、和转让合同、房产证等材料; 2、双方一起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3、缴纳个人所得税、契税、增值税等税费; 4、领取新房产证。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无产权证的房产不能转让。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1、转让方家庭向市房改办提出上市申请,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上市材料。2、市房改办收到转让方提供的上市材料,逐件校验后出具收件收据;3、市房改办对申请家庭提供的上市材料在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内进行审核。初审、复审符合上市条件的予以上市确认;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予以退件处理。4、符合上市条件的转让方需缴纳政策性差价的,双方任意一方持交银行款单(现金转账支票)到市房改办一楼(1)号财务窗口办结交款手续,凭交款票据和个人身份证以及收件收据领取《南京市经济适用房(上市)确认书》。符合上市条件的转让方无需缴纳收益金的,持个人身份证、收件收据到市房改办(2)、(3)号窗口领取《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或退件通知书。5、转让方与受让方持《南京市经济适用房(上市)确认书》(有收益金的需带收益金结算票据)到房屋产权交易市场办理相关交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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