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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防止环境污染,对某些环境要素所作的统一的、法定的和技术的规定。环境标准的制定还要参考国家和地区在一定时期的自然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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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解释》第12条和第13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那么,应如何认定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些概念呢?从技术角度看,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所谓“不合格”,应指房屋未能通过验收或经核验被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不属于房屋的主体结构性问题,而属于非结构性的质量瑕疵,出卖人应当对此予以修复,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
环境标准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防止环境污染,对某些环境要素所作的统一的、法定的和技术的规定。环境标准的制定还要参考国家和地区在一定时期的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环境质量标准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所做的规定,即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或者因素的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它是评价环境状况的标尺,是国家环境政策目标的具体体现,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也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环境进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环境质量标准可以分为两类: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由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环境质量标准,是地方各级对环境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和评价的环境质量的基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在制订环境标准时,必须首先对环境中各种污染物对人体、生物以及物质财富等的危害影响进行综合研究,分析污染物剂量、效应之间的相关性。关于这种相关性的系统资料称为环境基准,它是制订环境质量标准的重要科学依据。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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