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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罪犯有严重...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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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临时监外执行是指司法局对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况,决定暂监禁或者监禁后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的刑罚执行制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有前款第二项规定,可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保外就医可能存在社会危险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犯罪分子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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