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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而我国刑事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行为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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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党籍指对于错误极其严重,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所施行的党内最高处分。此种处分主要用于那些犯了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给党和人民带来巨大损失或者对所犯错误拒不改正,抵制党组织的批评教育,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如有下列情况,应予开除党籍:违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一般应开除党籍;对于严重触犯刑律的,必须开除党籍;对于紧跟反革命集团篡党夺权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和打砸抢分子,原则上都要开除党籍;犯了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分的,必须开除党籍;如果本人确有严重问题,因对抗组织的审查而畏罪自杀的,应开除党籍;对于犯有严重的官僚主义错误,致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巨大损失或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可考虑开除党籍(参见《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8年7月);对于涉外活动中,严重违犯党纪国法,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尊严和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开除党籍(参见《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8年7月);在经济领域中犯有严重错误,虽未受到刑事处罚,但情节恶劣的,也应开除党籍(参见《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党纪处理的暂行办法》)等等。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时,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指出:“对开除了党籍的人,凡是还可以当干部的要适当安排他们的工作,不能当干部的也要在工作上和生活上给以出路;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关心他们,鼓励他们改造,帮助他们进步。”党员被开除党籍后,经过长期考验,已经改正错误,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以后,本人如申请入党,经过党组织严格审查,可以重新吸收入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开除党籍作出了100多条的规定。 其中第14条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在判刑之后必须开除党籍,没有要求在判刑前先开除党籍。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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