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被征收人有哪些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

2024-11-21
(1) 对于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不服的情况,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需要对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3) 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4) 选择征收补偿的方式,是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 (5) 被征收人得到补偿后,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1) 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除受限制的补偿方式外,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依法获取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权利; ②享有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对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 ③享有对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权; ④对房屋丈量、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复核的权利; ⑤在协商补偿安置过程中,与拆迁人发生纠纷而达不成协议的,有申请裁决的权利; ⑥对裁决不服时,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⑦认为强制拆迁,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有申请执行部门暂缓强制拆迁的权利; ⑧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 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①在协议书或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②及时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批建手续、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 ③有配合公证机关、评伪机构、拆迁单位办理证据保全、丈量、评估的义务; ④对自己主张的事项负有举证的责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