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军人的配偶为非军人一方时,当非军人向军人提出离婚请求时,须得军人同意,否则不得准予离婚。 如果是军人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军...
现在有部分军人和妻子也会离婚的,不过配偶提出离婚必须得到军人的同意的,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的,离婚的形式和一般离婚的一样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1、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时,须征得军人同意,而对军人提出离婚却没有相应规定。也就是说,军婚中,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仍按普通人离婚的程序办理,无须经另一方同意。还有,为了保护孕妇及产后妇女的权益,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在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的几个方面。首先,完整准确地理解军人的离婚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的情形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其次,军人行使离婚否决权之后,要积极做好化解婚姻危机的工作。最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投下离婚的“赞成票”。如果配偶与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的诚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作为军人一方,应适时地、十分理智地为离婚投下一张赞成“票”。关于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处理问题,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军人离婚有以下要求:现役军人离婚应当认真,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纪律,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者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者政治机关应当调解;调解无效,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所在部队政治机关的领导应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可以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军队可以请求对方所在单位或者当地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应当出具证明,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以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核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5人已浏览
347人已浏览
302人已浏览
44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