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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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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纳税,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起诉:(1)纳税人欺诈,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纳税,金额在5万元以上,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后,不缴纳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不接受行政处罚的;(2)纳税人5年内逃避纳税,受到刑事处罚或税务机关二次以上行政处罚,逃避纳税避纳税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占各税种应纳总额的30%以上的义务部分,(30%以上)逃避纳税款,已经被处罚5万元以上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逃税罪的起刑点标准是什么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偷税罪则为表现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前者具有公开性,后者具有欺骗性、隐瞒性。
逃税罪的量刑标准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照以下标准判决: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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