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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过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条件,即行为人只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下,侵权行为...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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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包括适当的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的标的、质量和数量,在合适的履行期限和地点,以合适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一)合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要适当履行合同债务,还要协助对方履行债务的原则。 二、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 造成合同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合同原有效力继续维护,则明显不公平,从而允许合同变更或解除。 第三,经济合理原则。在履行合同时,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强调经济效益,付出最低成本,获得最佳合同效益。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之后如果涉及到房产的相关事宜,那么就需要由双方来进行合理的分割,但如果双方协商不分配的话,那么也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前提一定要注明清楚,这也是为了防止以后发生纠纷,所以,自己权益就一定要自己保护好。
《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严禁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具体来说,医院在生产、配制药物时必须遵循下列有关规定:(1)医院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医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2)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此证者,禁止配制药物。(3)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4)医院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5)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6)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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