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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
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一)接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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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察室合署办公,在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充分履行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纪委职责范围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2、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3、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4、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5、受理党员、群众对本校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建议,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6、承办校党委、校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监察室职责范围 1、维护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行使监察职能,履行监察职责,提高行政效能。 2、检查校行政部门及监察对象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决定、规章制度情况。 3、受理对校行政部门和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举报以及上述人员不服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和说明。 4、负责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案件的查处工作。 5、在校长领导下,负责抓好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法规、廉政教育。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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