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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提出的情形,不予以受理的离婚请求有哪些

2022-10-26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误认为只要感情破裂,只要有充分的理由提出离婚就可以申请离婚,但是为了保护一些特殊人群的利益,比如妇女、军人,法律规定了一些单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条件。如果现实生活中,遇到这类情况无法顺利应对,可以具体咨询律师的帮助,在律师的协助下,当事人可以有更好的解决方式,也可以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一、不能提出离婚的情形有哪些(一)女方在怀孕期间;(二)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三)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婚姻法作出这样限制,男方在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时不得提出离婚,主要是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有利于减轻女方的精神、经济负担,有利于胎儿、婴儿的成长、照料,作为丈夫,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时提出离婚,不仅侵犯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权,也与建设社会主义道德新风范相悖。《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部分,但在离婚方面又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几点规定,这并不是剥夺男方的离婚自由权,只是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迟了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在前述的三种情形消失后,男方仍可按《婚姻法》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二、法院不予以受理的离婚请求有哪些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的情形(一)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二)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三)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四)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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