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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 2、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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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时间一般是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一般情况下,三个月内起诉判刑。 检察院在批准逮捕之后公安机关一般的侦查期限为2个月,但是如果涉及的案情较为复杂的话,那么经过批准之后时限可以延长最长7个月。公安机关在侦查完毕之后,会把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所以需要一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检察院认为案情调查结果不清楚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时间为1个月,一般可以补充侦查两次。 批准逮捕后到开庭一般情况下时间是三个月,其中侦查需要2个月,审查起诉需要1个月,但是如果涉及的案情复杂延长的话那么就不能确定准备的时间了,但是时限最多不应该超过12个月。 逮捕的情形包括: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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