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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便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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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此话何解?重新配对后的夫妻,如果双方名下均无子女,则也应有权利再生育一个子女。广东省条文对此说得很清楚,河北省的有歧义,双方无子女,可以理解为未生育过,也可以理解为生育过,但判给对方了。总的来说,我的意见是可以再生一个。第十九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经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三)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四)婚后多年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五)农村村民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六)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的;(七)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八)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九)农村村民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十)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十一)农村村民中因丧偶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一方无子女的;(十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部分山区农村村民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和边远高寒大山区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但是每个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你需要再详细咨询你所在地区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
一、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二、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四、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五、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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