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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婚姻具有什么区别

2021-11-30
无效婚姻是指一些已经结婚的婚姻因违反法定要求而没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承认和保护。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因受到他人或第三方胁迫而缺乏婚姻协议而结合的违法婚姻。两者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不同婚姻无效的原因是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未痊愈,未达到法定婚龄。撤销婚姻的原因只有一个。程序不同婚姻无效的认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可撤销婚姻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提起诉讼。 提出时间不同婚姻无效提出时间一般没有限制,只要有无效原因,就可以提出申请,经法院核实后即可宣告无效。可撤销婚姻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4、提出的主体不同婚姻无效的提出主体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无效婚姻的原因不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也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被胁迫的当事人本人,其他人无权撤销婚姻。

相关法规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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