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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同一单位的两次行政处罚不需要间隔。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需要具体间隔或者处罚。但同一违法行为不...
1、同一单位两次行政处罚间隔,法律并不限制,只要符合处罚要求,可随时处理。 2、《行政处罚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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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后果如下: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实践中,对于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是否应当计入盗窃次数存在争议,争议焦点就是计入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专业人士认为,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对于其中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原则上应当计入盗窃次数,但具体适用时应该区分情况、区别对待。 一方面,将已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入盗窃次数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从法理上来说,行政处罚的依据是行政法律、法规,作出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刑事处罚依据的是刑事法律,作出处罚的主体是司法机关,二者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行政责任明显不同于刑事责任,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并不能阻却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刑法评价; 另一方面,将已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入盗窃次数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从司法实践来看,盗窃案件中,被处于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盗窃的比例较高,如果将这种盗窃行为排除出“3次盗窃”,会出现执法尴尬:只要行为人每次都被处以行政处罚,无论其盗窃次数多少,均不能以“3次盗窃”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适用时,可以通过将先前因行政处罚所被剥夺的人身自由期间,从因3次盗窃构成盗窃罪所确定的刑期中折扣,来解决羁押期间重复评价的问题。综上所述,专业人士认为,对于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应当有选择地计入盗窃次数。前两次盗窃行为中只要有一次受到行政处罚就应当计入“3次以内”;对于第三次盗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不应当计入“3次以内”。所以在法律上认为
行政处罚实行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如果是同一违法行为,不进行二次处罚,如果是两次不同的违法行为,只要不超过2年,就可以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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