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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开办资金;(三)有不少于四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服务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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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不断拓宽筹资渠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的具体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的征集、评估、公示、担保、风险控制和失信追究制度以及信用担保机构准入制度,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离岗分流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员、高(中)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归国人员、科研人员等创办的中小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减征、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中小企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享受期内不超过十二个月的,作为生产扶持资金;符合就业资金补贴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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