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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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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的受理范围: 1.根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必须委托辩护人的刑事案件;2.请示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和劳动报酬的;3.除责任事故外的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4.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5.请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务;7.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为原告的追索侵权赔偿的案件;8. 法律援助的形式:1.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5.公证证明。
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将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期限和申请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示。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立卷材料。诉讼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仲裁案件或者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仲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之日为结案日;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之日为结案日;无相关文书的,以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之日为结案日。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以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收到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函之日为结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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