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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罚[]号 当事人: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
1、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填写不完整。如:户籍地址没有填写或者填写不完整(不详或只写到区镇);对已确认的身份证号码没有填写。被处罚人是单位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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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的姓名、地址,是指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的姓名、长住地址。(2)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指当事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事实。(3)处罚依据是指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具体法律、法规和条款。(4)处罚内容是指对违反道路安全的当事人进行什么样的处罚。(5)时间是指当事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后处罚的时间。(6)地点是指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实施处罚时的开证地。(七)处罚机关名称是指违反道路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处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8)签名或盖章是指对当事人实施处罚的公安交警签名或盖章。
**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行处字?2010?第*号对***持未验照的营业执照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当事人类型:个体工商户;当事人:***;性别:男;年龄:37岁;文化程度:高中;现住址:**省**县**镇**街*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位于*县*镇*路*号的“*店的《营业执照》上无2009年度验照标记,其行为涉嫌违反*工商办?1999?77号《关于个体工商户持未验照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理意见》之规定,遂于*年*月*日报县局批准立案,并指派*、**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 2010年*月*日之法定期限内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2009年度验照登记手续,继续持未验照的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内衣销售活动,于2010年*月*日被查。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和营业执照未加盖2009年度验照标记的事实;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逾期未验照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和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所持营业执照未加盖2009年度验照标记情况和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工商办?1999?77号《关于个体工商户持未验照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理意见》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根据《*省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时,可以对无照经营者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待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2、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户名:*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二〇一〇年**月**日主送:当事人(**)抄送:**市工商局、本局财务室在该处罚书中,工商部门会将企业或商户违法的事实、如何处罚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在处罚书中作出详细说明。作为商家,如果对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表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或向法院起诉。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定义: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不同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二)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区别: 由此看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最大的一个区别就在于 1、前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后者只是起到一个通知作用,如果对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的一些内容有异议,是可以拒签并向上申请重新处理。 2、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之间的间隔期限一般是要间隔三天以上,是提出听证的期限。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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