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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

2021-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自愿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取得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姓名或姓名、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说明(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形式要求。第24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回复的,应当当当场回复。行政机关无法当场回答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答。如果需要延长回答期限,应当得到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同意,通知申请人,延长回答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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