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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离婚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也就是说程序上...
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咨询电话:66206310 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00搜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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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是指已经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复婚手续一:申请。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复婚手续二:填写申明书。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并且,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复婚手续三:审核并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审理复婚登记手续后,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复婚手续四:复婚登记证。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离婚后想要复婚需要的手续是: 1、双方当事人应当准备好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等材料; 2、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复婚登记; 3、最后,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1、基本产假为128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符合北京相关政策的,产假可再增加1~3个月,最长7个月产假)。2、难产可增加产假15天。3、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给15天产假。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工资。退休。与其解除劳动和录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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