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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
一、既然已经驳回上诉了,就没有重审理了,结果是维持原判,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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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以开庭审理,并不是应当,对于检察院抗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发回重审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第二百二十八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因此,刑事案件二审后,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能再提起上诉,只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也是程序上的错误。诉讼法上的投诉也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申请再审是需要条件的,首先是身份符合,申请人必须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并有下列情形之一:1、发现新证据。新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可能会影响定罪量刑。2、发现原证据不能定罪量刑。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真实、不充分、应当依法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4、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5、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如无上述情形之一,一般不宜提出再审,否则即使提出,法院审查后也会予以驳回。
一、既然已经驳回上诉了,就没有重审理了,结果是维持原判,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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