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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是由法院进行执行的,由法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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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是由法院进行执行的,由法院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行的,或者执法不当,或者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而实践中罚金、没收财产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严重。 一是执行机关重视不够。人民法院既是“两刑”的判决机关,又是“两刑”的执行机关,存有重判决轻执行的思想倾向,表现在对“两刑”执行的人力、物力配备不足,安排部署、组织实施不到位。 二是检察机关监督不力。有的检察机关尚未指定相关部门派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发现有执行不到位的或者违法的未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加强对罚款没收财产的监督,包括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轻微违法情节的,可以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并记录在案;严重违法的,书面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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