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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物品的传播方式如何认定

2025-02-03
一、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认定 传播淫秽物品是指将淫秽物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散布的行为。需要注意,本罪中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存在差异。例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获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属于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 1. 播放行为,一般指的是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此这里所指的“播放”仅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 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且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 运输行为,即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 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 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 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 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 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两罪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于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该罪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牟利,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传播淫秽物品中的传播怎么认定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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