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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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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 (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心理状态容易混淆。两者的相似处是: 第一,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二,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区别的关键在于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心理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而且是完全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相信是可以避免的,发生这种结果是违背其主观意愿的,出乎其意料之外的。而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第二,促使和支配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主观认识因素也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虽在一开始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曾有预见,但真正促使实施行为时,其认识上却是相信可以避免的,认为不会发生这种结果,而不再是认为仍有可能发生,而在间接故意情况下,行为人无论在行为前,还是在行为过程中,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一直处于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肯定的状态之中。 第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具有一定主客观条件为依据的,只是对这些条件的作用作了轻率的、过高的估计,误认为凭这些条件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比如,行为人驾车,虽明知强行超车会肇事,但认为路面较宽,而且自己驾驶技术高超,于是强行超车,导致车祸,造成人员伤亡。
罪过形式主要由认识因素+意志因素构成。认识因素可能有:认识到行为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应该认识到而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结果。意志因素可能有:希望结果发生、放任结果发生、轻信结果不会发生、疏忽大意。不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组合可以得到: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四种罪过形式。直接故意:认识到行为危害结果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认识到行为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认识到行为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者可以避免疏忽大意的过失:因疏忽大意,而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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