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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
《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等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规范、实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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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醉驾不再一律入刑?如果醉驾犯罪情节轻微的,还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出台指导意见,其中关于涉及醉驾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意见特别引人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当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表述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什么样的醉驾属于“轻微”程度?对此,《意见》提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该《意见》一经发布,随即引发热议。有人担忧,这个口子一开,是否会导致司法实践中“破一个大洞”,从而违背当初醉驾入刑的立法本意。 应该如何理解最高院这次的量刑意见?今后“醉驾一律入刑”是不是真的要“松动”?什么样的醉驾算得上“情节轻微”?还有,隔夜醉酒再驾、酒后停车场移车等行为,今后是否可以不入刑 针对这些问题,昨日,导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刑法专家和律师。多数专家认为,“醉驾一律入刑”的刚性条款有了微调,一些情节轻微的行为今后确实有望不入刑,但这不是醉驾入刑的松动,而是司法理性的回归。 据了解,浙江、天津等地此前已开始针对规范醉驾量刑出台相关文件,浙江的规定明确了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标准有所放宽。 醉驾量刑,为何要调整 最高院的指导性意见并没有对“醉驾一律入刑”进行松绑,而是在尺度上进行微调,让该法律规定变得更加规范化。对醉驾行为从严执法的合理回归,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至今共颁布了两部关于常见犯罪的指导意见,对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 第一部指导意见于2017年3月9日颁布、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名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明确了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列举了几种常见量刑情节及其适用。最后还对15种常见犯罪进行了量刑指导,分别是: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二部指导意见于2017年5月1日颁布,并于当日起试行,名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该规定对8种常见犯罪的量刑进行了规范,分别是:危险驾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两部指导意见都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案要看是否有犯罪事实,并且要看犯罪事实是否与主观故意有因果关系,以及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量刑要结合当事人犯罪动机和本案对社会的危害性大小,以及当事人在本案中是否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等因素确定。最终要落实在证据上.可以提供下列帮助:1、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2、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相关意见.3、审判阶段为被告人辩护:在一审、二审过程中,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证据,参加法庭审理,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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